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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票日寫二月三十日、四月三十一日,支票是否因而失效?
按支票之發票日係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2787$]第一百廿五條),若無記載發票日期,則票據無效。現發票人所記載之發票年月日為曆法所不存在之日期,票據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解釋上應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俾符當事人真意,並維持票據效力,保護交易安全。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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