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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者 應否辦離婚登記?

修正前之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規定,結婚並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戶籍登記為要件。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其成立生效之要件。因此,在舊法時代,依法結婚之夫妻,縱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亦發生結婚之效力,惟嗣後協議離婚時,則應先行補辦結婚登記,並為離婚登記,其離婚始可生效,亦為雙方婚姻留下完整記錄。

惟民法第982條嗣已於96年5月4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於97年5月23日起施行,併此敘明。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