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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路狗食造成狗腎衰竭,將賠數億元〈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生產寶路狗食的美商艾汾公司昨指出,調查發現該公司泰國廠存在兩種黴菌毒素,可能是造成狗隻腎衰竭主因,他們將負起賠償責任,凡去年九月後購買寶路狗食致狗隻腎衰竭飼主,可向該公司求償。這是艾汾全球首度大規模賠償案例,預料賠償金將達數億元。 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肯定艾汾的做法,建議業者接受彈性舉證方式,若家裡有相同品牌或批號飼料、外包裝,可證明寵物長期食用,即可求償。此外,部分寵物疾病或許還在潛伏期,業者應將求償期限延至年底或明年中。消保官邱惠美認為,依《消保法》第七條,消費者只要提出產品外包裝或狗隻就醫紀錄,能合理懷疑是因狗食致病即可。 法律教室:  日前在國內曾引起風波的知名狗食「寶路」,因被懷疑含有毒素而致許多飼主飼養多年的寵物發生腎衰竭死亡的結果,該公司對於泰國廠所生產的狗食,經過檢驗證實含有毒素,因此要負擔巨額的損害賠償。一般民眾面對這樣的法律糾紛該如何主張權利? 依現行消保法第七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因為消保法的立法目的是立基於消費者權益所制定的法律,對於企業或商品製造商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因為消費者對於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糾紛時,法律就先推定是企業經營者的過失,將法律上舉證責任由企業經營者來負擔(消保法第七條之一)。在本案例中,消費者只要提出產品外包裝或狗隻就醫紀錄,能合理懷疑是因狗食致病即可,因為企業經營者對於要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必須負舉證責任,所以,民眾的寵物若是因為食用寶路而致發生病變就醫致死,寶路公司依法就必須負起因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