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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銀行大盜駭客木馬〈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駭客手法不斷翻新!刑事局破獲國內首宗利用(木馬程式)侵入個人電腦、再盜領網路銀行客戶存款的重大金融犯罪。陳姓嫌犯專門替人散發電子郵件,設計程式賺取外快,無意中發現有利可圖,因此將木馬程式夾入聳動之廣告信件中,網友一旦開啟,電腦內的任何帳號及密碼就任陳姓嫌犯予取予求,陳姓嫌犯掌握了高達數萬筆的網路銀行帳號,得手金額好幾百萬元,但都交由在大陸的共犯提領,以逃避查緝。 法律教室:   陳姓嫌犯為獲得利益,以自己製作之程式夾入寄給他人之電子信件中,藉此取得他人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再獲得他人網路銀行之存款,其行為已觸犯[$300369$]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還有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其一行為觸犯數罪,依[$300055$]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故只會論處[$300369$]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罪,妨害電腦使用罪部份就不用了。   我想被侵害之人除了關心陳姓嫌犯會受到何種懲罰外,最關心還是如何取回被盜的錢。被害人可以依民法「[$190$]第一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或者是「[$185$]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陳姓嫌犯賠償或返還渠等所受之損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