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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芭樂票?使用芭樂票有無責任?
  所謂「芭樂票」係指以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向金融機關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再填發較長之發票日後持以行使,待發票日屆至後跳票之票據,芭樂票之發票人非經本人授權使用,故屬於偽造票據,而發票人開立票據為行使詐欺行為之手段,自始即無付款之意,屬於犯罪行為。   依刑法[$300215$]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據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