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科限期塗銷〈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年少輕狂的年代,少年不慎誤觸法網,若執行完畢後,依法不應列入前科,但部分法院並未予徹底塗銷少年前科,致影響少年日後求職,司法院為謀求補救,決議各法院至遲在今年年底,應全面塗銷所有少年犯的前科紀錄。
法律教室:
人不輕狂枉少年,少年人血氣方剛,對於社會險惡認識不清,往往因為交友不慎、或遭人利用而誤觸法網,[$30107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該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由此看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目的是「教育矯治目的、重於處罰效果」,為保障少年權益、日後人格發展,若執行完畢後,依法不應列入前科。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正後,[$301172$]第八十三之一條第一項規定:「少年涉案被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並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少年法院對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從民國八十六年修法迄今,已將近七年,有不少法院並未確實通知相關機關,將保有之少年前科紀錄等的資料塗銷,致這些紀錄仍緊跟著當年的少年犯,對於改過自新後,進入社會求職或是繼續就學,將會有嚴重影響。因此,倘若未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與第三人者,依[$301173$]少年處理事件法第八十三之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您曾是少年事件的行為人,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依規定「少年涉案被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之要件,應視為沒有犯罪。如果您的前科還是存在,您可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維護您一生的權利。
發佈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