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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貪污罪根本不成立!
 楊○○是一名現役軍人,且還是一位基層領導幹部
。楊○○平日表現良好,但是個性較為衝動,有些不
好的習慣。例如在理髮的時候,或是購買物品的時候
,時常吩咐部隊士兵「先為代墊」,但是事後卻又沒
有「給錢」,而低階的士兵又不敢跟高階的長官「要
錢」,引發士兵不滿的情緒;又因為楊○○平日管教
過於嚴厲,造成部隊士兵時常被楊○○在非正常訓練
時間,施以「體能訓練」。部隊長官對於楊○○上述
↑身為長官,重要的要贏得屬下的信任與支
 持。做不好,就可能像楊○○一樣下場。
的行為,要以「軍法貪污罪」移送法辦。
●法律見解:
 根據楊○○的家人與楊○○本人表示,絕對沒有貪污情事,而那些請士兵先為代墊的
金錢,也已經歸還士兵。就公務員圖利罪或貪污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觀之,楊○○與
士兵借貸金錢,另託請墊付金錢購物,應屬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行為,且依楊○○借貸
金錢之用途,在主觀上並不具圖利、貪污故意,罪責亦未達不法之內涵,故被告之行為
應無貪污或圖利罪之適用。案件經過軍事檢察官傳喚調查,檢察官也認為揚○○的行為
並不符合貪污罪的要件,因此以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揚○○對士兵施以法定
種類以外的懲罰,則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而遭提起公訴。經軍
事法官審理後,認為揚○○本性不壞,平日表現良好,且受此次教訓也心生悔悟,判決
揚○○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與貪污罪的刑責相較之下,實在「差很多喔」!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