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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 承租人能否要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又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其等立法目的在於房屋之存續期間甚長,為免因租期屆滿出租人不願續租,導致承租人需拆屋還地,不僅造成承租人損失,且有害於社會經濟,故透過地上權之登記,強化租地建屋者權利之保障,故法律明訂承租人之登記權,以維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