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租賃 >行政程序問題
出租給他人之不動產 能否為擔保債務而設定抵押權?

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是故,所有人雖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所有物租予他人使用收益,只是其使用收益權能受到限制,並未改變其所有權之內容,仍得自由處分其所有物,如有擔保債務之必要,並得就所有物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民法第八百六十條),而承租人如因出租人設定抵押權導致使用收益租賃物受妨礙時,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即所設定物權之權利人,仍受租賃契約之拘束,而應尊重承租人就該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權利。  

惟若係不動產先設定抵押權後,再出租給他人,則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該租賃契約不得妨礙抵押權之行使,應以抵押權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