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違反保密協定 有何責任?
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符合下列之要件: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之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勞工於任職期間一定有許多機會可接觸公司之營業秘密,一般公司與勞工簽訂僱傭契約時會約定保密條款。若勞工違反保密契約,如僱傭契約有約定,則依契約之約定定其責任;若僱傭契約未約定保密條款,可依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規定處理,其責任解說如下。依營業秘密法第十二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又其責任範圍,依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害人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法行之。
(1)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即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為原則。如果被害人無法證明其受損,可以被害人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之損失。
(2)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且如果侵害人如無法證明其成本或是必要之費用,則以所有之收入為請求範圍。但如果侵害人係故意的,被害人甚至可以請求超過損失之賠償,但最多不可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發佈日期:200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