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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整型失敗誤一生

游小姐在自己先天乳房發育不全的狀況下,希望尋求醫學上之協助,遂萌生「隆乳」的念頭,因而找上賴姓整形醫生希望能一圓自己豐胸之夢。隆乳,可說是人類最神奇的一種手術了,因為可以讓女人在「一夕之間」達到夢想!為此,游小姐開始她的「痛苦」隆乳生涯。 進行第一次的隆乳,於拆下彈性固定繃帶後,游小姐竟然發現新植入乳房的水袋位置不對,而致使兩邊的乳房位置高低不一致,隨即與醫生接洽的結果,醫生雖囑咐他只要將另一邊高的水袋往下壓即可達於設定的結果,但是游小姐發現仍然無法得到預設目標,即又進行第二次的手術。第二次手術中,賴醫生竟然將游小姐乳房中的天然支撐主之剝離,雖然水袋又重新植入,卻發生術後傷口化膿以及新植入的水袋往下掉的情形,醫生卻表示這是傷口被細菌感染所致,自己沒有醫療上的疏失,此種說法使得信心稍稍下滑了一些。
由於傷口化膿潰爛的關係,賴醫生幫游小姐進行第三次的手術,藉由此次的手術可以幫游小姐進行清洗及重新縫合的動作,希冀達到當初設定的手術結果。但是完全未料想到的是,這次的手術完後第二天,竟然發生傷口裂開及清楚可見水袋外露的情況,並且留下一道醜陋的疤痕,此種情況已經使得游小姐對隆乳一事感到心灰意冷,希望有人可以出來幫幫她。縱然醫生隨即取出手術失敗的義乳,並與游小姐約定三個月後再植入已取出的水袋。
游小姐因為已經不再對賴醫生有信心,遂到其他醫院諮詢醫生,沒料到其他醫生的回答竟是游小姐的乳房需經過半年到一年的時間才適合再進行手術,並且變形的乳房亦無法再經由手術回復原來的模樣。頓時游小姐似乎被宣判死刑一般的痛苦不已,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讓醫生對她的手術過失負責任,因此在網站上看到聯晟法網的成功案例之後,相信李律師會以法律專業,幫助自己獲得應有的賠償,並使醫療疏失相關人員負應負的責任,游小姐在與李律師約見面談,拿出相關證據,並對案情作詳細說明後,決定委任李律師控告賴姓醫生於醫療業務上有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案件經過檢察官開庭偵訊,醫院與賴醫師方面,對於在游小姐的隆乳整形手術過程中,亦坦承有疏失,於是透過李律師的協助之下,與游小姐達成和解,願意賠償游小姐的損失。

法律見解: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希望擁有完美比例更是每個女人的夢想,在此種觀念的影響下,找上整形科醫生似乎已蔚為一股風潮,案例中的游小姐也想成為「愛美俱樂部」的一員,才會毅然決然的去動手術。醫療行為是一種無法預測結果的商品,亦有一定的風險存在,而醫療糾紛的發生通常是因醫療不當,導致傷害(或併發症)而引起傷害、殘廢或死亡之事件。醫師本著其職業道德執行醫療業務,所以醫療糾紛通常並不會發生所謂「故意」,大部分是因為「醫療過失」所引起。發生醫療糾紛時,在法律層面上醫師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現就上述之責任之分析如下:
一、醫療糾紛時醫師的民事責任:亦即「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 民法上責任主要可區分為「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二大種類,民法原則上係採過失主義,侵權行為則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債務不履行則以可歸責事由為抽象規定,本質上都是注意義務之違反。一般醫療糾紛時,病人或病家無論依「契約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向醫師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均須具備三個條件才能成立:1、須有故意或過失。2、須為不法。3、須有因果關係。
民事責任例外採無過失責任制度,過去曾有不少判決將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則醫療服務提供者之責任不以有故意過失為限,不過最近醫療法的修正已經把醫療行為正式排除不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表示醫療行為並非消費行為,民事責任原則上仍採過失主義。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服務提供者係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分別請求損害額之三倍或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可見醫療過失之判斷至少在「懲罰性損害賠償」範圍內仍有其重要性。
二、醫療糾紛時醫師的刑事責任:
一般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人者,處一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傷者,處三年下有期徒、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而本案經由李律師之協助,與對方醫生談定,雙方要以和解的方式解決事端。和解,依據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依據上述之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要件乃對於有爭執或不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和解之客體,而對於爭執或不明確之法律關係相互讓步,俾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因此和解即是要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有法律行為,並且雙方要因該法律行為而發生爭執,同意雙方相互讓步的一種制度。透過此機制,則可讓當事人雙方不必因為爭執之事端,踏上漫漫無期的痛苦生涯,遙遙無期地希冀法院能憑藉公正的立場為自己爭取應得的結果,若是當事人雙方均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