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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單身證明」=沒有配偶??〈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38歲易姓男子討第二任老婆時,未辦戶籍登記,以為這樣仍算未婚,還去法院辦了張英文版的「單身證明」,向公證人發誓自己是單身漢,旋即跑去越南娶外籍新娘,不但自己吃上偽造文書官司,也害他的越南妻子被控重婚、妨害家庭罪。 易涉及偽造文書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他4月有期徒刑,至於他的越南妻子,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越南妻在不知情下答應下嫁,並在越南辦婚宴,因無管轄權,不涉及重婚;越南妻被控妨害家庭部分,因她不知易已婚,所以即使與易有「夫妻之實」,也是天經地義,兩案都處分不起訴。易姓男子的第一任妻子姓陳,兩人於81年離婚;83年7月,易和30歲的汪姓女子公證結婚,但遲未向戶政機關登記。 法律教室: [$1051$]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我國現行之婚姻成立係採『儀式婚主義』,即婚姻之成立生效須依一定法律方式,否則不予承認為合法成立婚姻,而所謂結婚的形式要件依民法之規定有二-1.公開的儀式 2.二個以上的證人,所謂的公開儀式係指於一般不特定之人可共見之情況下,當事人舉行一定之表象,而為結婚之行為,「結婚登記」本身並非婚姻之成立要件,因此,案例中的易先生與第二任妻子結婚時雖然未做結婚登記,但是,公證結婚之情形一定符合法律所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易先生實屬已婚之身份,即此其向法院申請了『單身證明』,但他再娶越南新娘仍是重婚,其婚姻仍為無效。 在此,跟各位讀者說明一下,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又要協議離婚時,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國離婚依[$1130$]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離婚登記』 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很多讀者一定會很疑惑,當初就沒做結婚登記,現在要怎麼做離婚登記呀!目前的實務做法,一定要先為結婚的登記後再為離婚的登記,也就是說你一定要在一天之內做完結婚登記後馬上在做離婚的登記,就是因為結婚登記在我國非結婚之生效要件,所以,常發生婚姻是否生效之疑慮,因此立法者也在修正法案中,要將結婚登記列為結婚之生效要件,以杜絕各種結婚效力之爭議,使婚姻之效力能共安定,否則生活在一起數十年,有一天才發現雙方根本沒有結婚,這真叫人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