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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占】董事清白終獲肯定
 在台中有一對李姓夫妻,李先生與人合夥開公司擔任董事長
,而李太太則擔任公司的會計職務,他們公司主要的業務內容是在從事環保業務,李先生盡心盡力的在經營公司的營運,李太太也常算帳算到三更半夜,兩人都致力在經營公司,而環保公司也都有標到台中縣市政府的契約共五件,依照商業上的習慣,通常公司必須付給中間人一定比例之佣金,而這方面也通常並不會開立收據給中間人,擔任董事長的李先生也有依照公司的規定告知各位股東要給中間人一筆佣金的事情,在這件事之後,由於經濟不是很景氣,整個大時代的影響下,公司有了
投資人投資失敗、血本無歸,在不甘心的心
  理下,自然會有不明理的控告出現。
虧損,對於此李氏夫妻也都感到很無奈。而公司的股東們卻不甘心投資了但卻拿不到報酬,,於是聚集起來控告無辜的李氏夫妻犯業務上侵占公司財產、背信及商業會計法虛偽記入帳冊等罪名。蒙受不白之冤的李氏夫妻來到事務所,把全部的緣由都跟李律師說明,李律師在聽完兩人的案情後,決定幫助兩人贏得訴訟。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事情的爭點在於,李姓董事長確實有將佣金的情事先行告知各位股東,而且在股東大會上亦有將佣金已給付中間人之事再度報告各位股東,但是在法庭上,股東們卻聲稱事前不知有此事,企圖誣賴李姓夫妻涉嫌業務上侵占,股東並提出公司內部的帳款有涉嫌虛諉登記之嫌疑。所幸李律師利用刑事訴訟法上的交互詰問技巧,以及請求法官將各個當事人及證人隔別訊問,交叉比對出有人為不實的陳述,並且利用證據向法官陳明關於公司內帳有誤的原因,乃係於此間公司剛成立不久,核章程序沒有完善,加上會計知識不足,不足短少的部份主要是沒有憑證方法查證而已。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或其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足資參考。】故股東們所並未有任何證據只是應公司一直賠錢,就羅織的莫須有罪名給李先生夫婦,後再聯晟法網李清輝律師的努力下,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終於水落石出還給李姓夫婦一個公道。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