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以別人名義發票,教唆人應負何種責任?**
查未經他人同意,及擅以他人名義發票使用,係屬票據之偽造,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如教唆他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者,教唆者稱為教唆犯,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即依被教唆者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罰之。實務上,地下錢莊於借款時常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擔保,並要求借款人另行以其父母、配偶為共同發票人,即為本問題典型案例。
發佈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