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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燒死,房東遭判刑8個月〈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市一住宅大樓,頂樓加蓋發生大火,頂樓屋內的一對情侶,來不及逃生,雙雙被濃煙嗆死,造成屋內一對情侶不幸被燒死。家屬告上法院,認為是房東沒有注意電線老舊的問題,才會引發大火。房東也喊冤,說自己房屋被燒掉,也是被害人。但經高院合議庭認法官審理後認為,頂樓加蓋係屬違建,違建加上起火原因是因為房東沒有汰舊換新電線,房東沒有盡到檢查電線的管理義務,而造成2房客燒死,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胡姓房東被判8個月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300296$]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439$]民法448第四百二十九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依照民法之相關規定,出租人負有一定的義務要確保房屋一直維持在一定可使用且完善的狀態之下,亦即是租賃物不可以是一棟危樓,不可以讓承租人會發生意外的建築物。本案之中,該房屋係屬違章建築,在建築結構上或許就有危險性存在,畢竟違章加蓋的頂樓,其逃生動線設計的沒經過周詳的考慮。又加上房屋年久失修,舊的房子電線都比較細,容易發生電線走火問題。 因此,房東疏於注意未加以整理修繕,便貿然將房屋出租,造成兩死。在刑法上有過失致死的刑責,最重可處兩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故高等法院合議庭判該房東8個月的有期徒刑。 致於該房東所抗辯的「房子是免費租他的,根本沒跟他收房租,現在失火發生意外卻要我負責...」所云,皆為民事上面的問題,跟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無關。 致多法官會參酌該房東之說詞,將被害人家屬所請求之非財產上之賠償金額減少。 希望此事件發生後,各位在外居住的人,可以引為警惕,切勿因為價格較為便宜,而一時不察便入住高危險性的房屋之中。也希望各位房東要妥善的維持房屋的安全性,盡到出租人的注意義務,勿讓同一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