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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債權】明明是民事糾紛 卻被誣賴告刑事
 本事務所個人法顧會員陳先生,因經營工廠失敗而被許多債權人追債,部分的債權人急著要債,竟以刑事案件來逼迫民事案件,該位債權人以陳先生欠他十五萬六千元為由告陳先生詐欺,陳先生身心恐懼且確實無還款能力,經律師巨細靡遺了解案情與協助之後,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給予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
一、查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不法之意圖、施用詐術之行為。
  查無充分證據告訴人因被告之行為限於錯誤。
二、被告交付告訴人支付維修費用之支票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六
一場大火讓陳先生頓時背負大筆的債務。討
 債歸討債,一切還是有其規則的。
基於不合理證據以及民事刑事
 規則,判以不起訴處分。

月三十日,因被告在台中市南屯區○○路○○○號之廠房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十九分許發生火警,財務造成巨大損失,亦發生跳票風波,使無法支付該筆維修費用。
三、本案件係屬民事糾紛,宜詢民事途徑解決。
 許多債權人悉不知民事糾紛倘若用刑事方式解決,會有誣告罪的問題。況且詐欺是公訴罪,一但提出告訴就不可能撤回告訴,告到後面可能也是於事無補,花了大筆告訴費,但一毛錢也拿不到。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