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也就是說你想請求的東西是金錢、有價證券(例如,公司股票,支票、本票…),或是可以替代之物(例如,米、油…),而且數量一定,就可以用支付命令方式取回。舉例,甲向乙借一萬元,原說好一個月後以會自動返還,詎料,乙屆期避不見面,甲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甲開立一張支票作為付款,後來,乙向銀行提示時發現跳票,此時乙也是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須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債權人須以書面(聲請支付命令狀)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限向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只會書面審核,不會開庭聽債務人的辯解,法院就形式審查認為債權人說的有理,就會准許發給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准許後,又可分為三種情形討論,茲分述如下:
(1)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就會再發給債權人乙份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憑此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以獲清償;
(2)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當初支付命令聲請變成是起訴或調解,也就是進入所謂的訴訟或調解程序;
(3)根本就無法訴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從法院發支付命令之日起算30日內還是無法送達,當初聲請的支付命令也就失去效力。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之討債方法,是因其具有下列種種優點:
一、程序簡易,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大部分就是書面的審核,避免如訴訟冗長的辯論過程,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二、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
三、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之裁判費1000元。
四、聲請簡便,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即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依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雖聲請支付命令很簡便,但仍有幾點應注意事項,否則也可能會被駁回的:
一、應以制式規格狀紙繕寫如:A四規格紙(例如利用聯晟法網列印者屬之)。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應載明如后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須向債務人居住所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6、須依債務人之人數附給法院聲請狀繕本。
三、須附聲請費(即裁判費)新台幣一仟元整。
四、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五、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六、如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且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七、若債權人執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時,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