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不是指假裝之意,而是「暫時」之意思,「扣押」為「查封」。
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
一般金錢請求訴訟程序如下:
(1)訴訟:先向法院提請訴訟,經法院審理,獲得最後勝訴。
(2)聲請強制執行:勝訴後,債務人仍拒絕給付金錢,此時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將賣得的錢拿來清償債務人之債務。
若係依循一般程序,可能因訴訟程序拖太久,債務人利用這期間盡速將財產轉給他人,到時債權人縱使贏了,也只是贏了一口氣,但卻莫可奈何!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供查封拍賣清償債務,法院也只能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再執行。
為了彌補上開之缺失,故「假扣押」制度因應而生,而將訴訟程序稍作變更,其程序如下:
(1)聲請「假扣押」: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先將債務人財產扣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
(2)訴訟:既債務人財產已經遭法院扣押,債權人不可能處分財產,此時債權人再安心的進行訴訟程序。
(3)強制執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債務人仍不願清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之前扣押之財產拍賣,一樣可以獲得清償。
但聲請「假扣押」有一些注意事項,茲分述如下:
(1)管轄法院:管轄法院有二,一為本案管轄法院;另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如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聲請。
(2)須以書面聲請:書面內容包括一般應表明事項及特別表明事項。一般事項指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原因及事實、3.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特別事項,如係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者,此時須於書狀內記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3)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或是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4)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5)聲請時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須釋明有日後難以執行之原因,如無釋明,可以 以提供擔保金代替釋明。惟一般實務上,法院還是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又擔保金金額通常為請求之『總額的三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如符合上開條件,法院一般都會准許假扣押,但若具有下列情形者,該假扣押裁定恐遭撤銷。
(1)聲請後須依期起訴:聲請假扣押後,債務人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債權人未於限定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如有消滅之原因,不會有日後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債務人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已達成和解等。
(3)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一般法院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全額』之擔保。債務人若提供反擔保,即可撤銷假扣押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