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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計算方式

       關於繼承,每個人應該多少多能了解他的意義,然而,卻往往只知其一卻因為一點小忽略而造成了莫大的損失,筆者在此就簡略的與大家解說一些關於繼承應該注意及應了解的事項,希望能使民眾對自身的權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一)繼承人的順序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此要特別強調,『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論是由何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甚至,當無前述的繼承人時,則遺產就由配偶就其全部而繼承。這種權利常被配偶所忽略,千萬不要讓自身的權利睡著了呦!

(二)應繼分的分配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看見上面囉囉長的條文,大家想必已經被一堆繞口的文字給搞到暈頭轉向了,以下就舉一案例來解說,使大家可以了解法條的意義: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40萬元,負債20萬元,此時甲的應被繼承財產為140萬-20萬=120萬元,以下就其繼承人的不同而為應繼分的計算:
(1)甲有配偶乙和二個子女丙、丁【配偶與直系卑親屬同為繼承】
  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此時依法條的規定,其遺產應該由三人所平分,意即乙、丙、丁各可得40萬元(120萬÷3人=40萬元)。
(2)甲有配偶乙和父母戊、己【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
  此時繼承人為乙、戊、己三人,但是在應繼分計算上與上例有所不同,依條文的規定乙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所以,乙可以拿到60萬(120萬×1/2=60萬元),而戊、己只得就剩餘的60萬為平分,而各得30萬元(60萬÷2人=30萬元)。
(3)甲有配偶乙和兄弟庚【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
  此時繼承人為乙、庚二人,其計算與上例是相同的,意即先由乙取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即60萬後,庚再就剩餘的部分為繼承,因為庚並無與其同順位的繼承人,故其可就剩餘的60萬元為繼承。
(4)甲有配偶乙和祖父母辛、葵【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
  此時繼承人為乙、辛、葵三人,依條文的規定,乙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所以,乙可以取得80萬(120萬×2/3=80萬),辛、葵只可就剩餘的部分平分,而各得20萬元(40萬÷2人=20萬)
(5)甲只有配偶乙一人【只有配偶為繼承人時】
  此時因為只有乙為繼承人,所以,乙可以繼承全部的遺產120萬元。

(三)繼承權的喪失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人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因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它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或對有關係繼承之遺囑有詐騙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的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的地位。除非經被繼承人就特定的事項為原諒寬恕的表示,否則繼承人並無回復繼承資格的可能,但是如果是第一款及第五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即使被繼承人原諒也是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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