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雖然對於犯罪事實自白,但是有時法院與檢、警單位在證據之調查、認定上難免會有所不同,所以對於檢察官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及證據調查之簡易判決認為不妥當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法院仍可開庭審判。
另,被害人或其家屬若認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將使被告受到輕判,致影響其權益,亦可向法院以書面表示意見或聲請開庭陳述意見,以爭取應有的權利。
律師住隔壁法律知識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LWDZmoRkjCTe7pRuc9nMIA
※引用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若需要律師協助,我們會優先幫您安排 預約律師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