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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應分就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分述之:
(一)刑事訴訟部分:
交通事故發生後,在肇事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有: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簡言之,刑事犯罪(告訴乃論需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可受理進行調查、偵辦)需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加以調查,倘若肇事者的行為,確實有觸犯刑法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檢察官就會向法院對肇事者提起公訴。

若以肇事者因其過失行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責為例,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人家屬亦得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配偶等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審理。

 

法院在審判時,會先行確認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認罪,即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果不認罪,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前者較為簡易,後者較為複雜。惟無論何者,法院對於起訴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的事實、審酌證物、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聽取原告(即檢察官)、被告的陳述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部分:
 受害者於民事訴訟部份,通常都是想法院提起被告應對其負以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規定,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請求的項目有: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4、民法地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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