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在偵查程序或是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因此,被告無論於檢察署、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均可委任律師為辯護人,以爭取被告權利。
若被告無法親自委任,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亦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又告訴人若自己無法出庭或不諳法律,亦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代理告訴人於檢察署或法院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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