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故依規定緩刑之撤銷:
受法官宣告緩刑的人,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法官可以撤銷緩刑的宣告。因過失犯罪,則不撤銷。倘若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的人,如因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法官撤銷緩刑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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