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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於刑事程序一併請求民事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所以被害人或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一般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裁判費),減少被害人等起訴之負擔。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選擇於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省卻必須經由第一審審判之程序。

但被害人或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有關二年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以免逾期影響權利之行使。又附帶民事訴訟雖於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提起,但其本質上仍屬民事事件,目前法院實務上,均會於刑事訴訟判決時,另行諭知將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因此,刑事法院就民事訴訟之部分並不自為判決,而留待受移送之民事法院另行分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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