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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申請破產,仍遭法院駁回!〈解說:張國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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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在台北市的ㄧ名單親母親,平時工作收入並不高,身上背負六十幾萬元的信用負債,並且利息仍持續升高中。去年這名母親失業了,因為須配合孩子時間遲遲無法順利就職,直到三個月前才找到適合的工作,目前重新工作約三個月,但婦人仍怕老闆知其負債後會不用僱用她。於是這名婦人向法院申請破產,不過法官最後仍是駁回其聲請,目前在台灣地區因信用貸款、信用現金卡背負債務的人比比皆是,政府當局應儘速修法,妥善管制民眾向金融機構放款之機制,免得數年後全台都陷於泡沫經濟底下。

法律教室:
  或許民眾的印象中,如香港等國家,常常不乏名人遭法院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像大家耳熟能詳的藝人阿B鍾鎮濤等,但在台灣,民眾若要以個人名義向法院聲請破產,成功機率則是非常低,因為台灣《破產法》的設計,主要針對法人、公司等,讓這些法人機關有機會透過破產宣告,依法以拍賣等方式變賣財產償還負債,讓一切負債歸零後宣告解散或重組經營團體。個人之所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成功率低的原因,是因為法官們普遍認為個人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像是上述案中之單親母親,工作雖不穩定,但仍是會有能力清償債務。一般而言,銀行會透過法院訴訟請求這位單親媽媽返還借款,一旦銀行勝訴取得確定判決之後,便能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債權憑證,然後再依債權憑證聲請查扣婦人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留下三分之二薪資供婦人日常生活所需。

  所謂破產乃是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如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的結果,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時,破產程序的進行即無實益可言,在此情況下,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的本旨有違。

  現今許多人濫用信用卡,等到利息累積循環計算、無力償還時,以為可以申請破產就不須清償,但是依我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而所謂「不能清償」不僅以財產之多寡為標準,必其所有之財產、信用、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始有可能認為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而符合破產的條件,一般人認為自己一時失業,名下沒有財產,信用發生問題就可以聲請破產,事實上,破產須經法院審理宣告,只要是自然人還有勞動的能力,通常不能聲請破產,而在實例上,自然人經由法院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