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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二租的法律效果?

一、若房東將房屋一前一後出租給房客A及房客B,則房東勢必要對其中一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注意:有損害才有賠償)

二、房客B搶先一步住進房屋時,房客A能否請求房客B搬遷呢?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房客B住進房屋也是有合法權源(基於租賃契??,復以,房客A取得的權利與房客B取得的權利同屬租賃債權,並無可以優先的情形,即便房客B明知房東已經出租給房客A在先,亦是如此,房客A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象,仍只限於與他簽約的房東。

三、若房東已經收下房客A的定金,則依民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房東必須加倍返還定金,該多返還一倍之金額,性質上即屬於房東違約之損害賠償,房客A據此請求,應足以補償損害,若是仍然不足,則房客A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害,才能得到賠償。

參考法條: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