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俗稱的「二房東」承租房屋,於法並無不可;但唯一要顧慮的是,「二房東」與原房東之間的租賃契約(下稱A契約),是否有禁止轉租的約定,以免住到一半,就失去使用房屋的權利。
貳、房客若違反與原房東之間禁止轉租的約定,而擅自當起「二房東」,原房東依法是可以終止A契約(民443條參照);此時,第三人(次承租人)與二房東之間的租賃契約(下稱B契約)仍然有效而不受影響,但這名「二房東」已經因A契約失效而失去原有的使用收益房屋之權利,繼而無權繼續將房屋交予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因而對次承租人構成違約;而次承租人亦不能以有效之B契約對抗原房東,同樣也是無權繼續占用房屋,因為B契約雖然有效,卻只能向「二房東」主張有效,而不能拿來向原房東主張有效。結局是,那名「二房東」與後來的次承租人均會失去使用房屋的權利,次承租人亦只能要求那名導致此結局的「二房東」負責。
參、所謂負責,指的是次承租人若因而受有損害,就能向那名「二房東」求償,若找不出有受到何種損害,那名「二房東」也就沒啥責任可負了,雖然他的確違反了對次承租人應盡的B契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