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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發現兩人不適合,但婚也訂了男友也下聘了,可以反悔嗎?

  在台灣,大多數的人在結婚前都會先有結婚儀式,可是訂婚後,並不代表就能強迫對方結婚,惟後悔的一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對於他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需加以賠償。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中列有九項解除婚約的事由,若符合前述第九百七十六條之解除婚約事由,則可依據第九百七十七條項有過失的一方請求因此所受之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反之,若不符合前述第九百七十六條之解除婚約事由,而女方仍然要求解除婚約時,依據第九百七十八條女方需負另一方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另一方無過失者,依據第九百七十九條女方還要負擔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男方可在女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之情況下,依法項女方請求聘金或喜餅等損失,甚至要求精神賠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贈與物返還(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之請求權依據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的規定,須於兩年內行使,若是超過兩年時效,請求權就消滅而無法在行使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