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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車「借屍還魂」,中古車行銷贓〈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新竹市警方破獲一個偷車集團,專偷新車,再向修車廠購買事故車的車籍車料,用借屍還魂的手法向中古車行銷贓,不法獲利將近500萬元。   王姓嫌犯先蒐集發生事故的車輛資料,再將這些引擎號碼,轉印在贓車的引擎上,販賣給中古車行,借屍還魂,連經驗老到中古車行也被騙的團團轉。   中古車行被矇騙成收贓大本營,民眾想買中古車,可得睜大眼睛,把車籍資料看個仔細。 法律教室:   犯罪集團的手法日新月異,現在偷車集團常常使用偷天換日的方式,將偷來的車借屍還魂,讓失主及警方無處追查,犯罪率也就越來越高,不法集團越來越肆無忌憚。   偷車集團偷竊新車,再向修車廠購買事故車的車籍車料,重新組裝後變成全新的中古車,再向中古車行或透過管道向買二手車的民眾兜售,讓他們以為撿到便宜,其實麻煩已經上身都不知道,偷竊依我國[$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偷車集團破壞偷來的車體與中古材料涉及[$300385$]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的問題:「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兩個行為行為互異、犯意各別,因此兩行為觸犯兩罪,依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數罪併罰之。   而中古車行購買組裝完成的車子的行為有可能構成[$300380$]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中古車商是否成立贓物罪必須視對贓物有無認知,若中古車商並不知買賣之物為贓物,縱使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為牙保的行為,也不構成贓物罪,因為對贓物並無認知,不符合贓物罪的構成要件,不過要注意的是就算購買者對於贓物並無認知,但若以低於市價過多的價格買進,有可能會有未必故意犯贓物罪的問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