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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扣押?其功用為何?

2019年11月22日更新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又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而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不過一般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大都會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但目前實務上的審查已日趨嚴格。

  是故,為避免債權人在依法請求保護債權之程序進行中,因債務人財力問題、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漫長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而使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時(例:勝訴之確定判決),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債權人得適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權益。因此,假扣押主要目的可歸納以下幾點:

  1. 防止債務人脫產。
  2. 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
  3. 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窘境。 

 

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

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乃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非以給付金錢為目的,而是請求債務人交付某物品、履行義務、應作為事項…等等為目的,若債務人不為交付或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因此得依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等事由或其他法律上之規定向債權人主張以金錢為標的之給付或賠償。

如:A請一位匠師製作物品,交付時發現這位匠師所製作的物品有嚴重瑕疵,無法補正瑕疵且根本不能實用,對此A受有損害,對此A對此匠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該請求權便是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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