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之法律責任
去年一位曾任國內知名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公司專業經理的周姓男子,因與行政院某部會張姓女技正發生感情糾紛,竟於網站情色交友的免費留言版上,以張女英文名字留言「Come on baby,我喜歡嘗試不同的經驗,歡迎來電與我一同享受刺激」,並留下張女的行動電話號碼,經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判決周姓男子應賠償張女新台幣一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並已確定。另周姓男子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法院已依毀謗、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於本案中,周姓男子以張女英文名字留言,涉及偽造與事實不符的電磁紀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是周姓男子觸犯偽造私文書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周姓男子明知張女並無一夜情之意思表示,竟刊登訊息於網路上,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由本案可知,於刑事責任方面,刊登他人一夜情或援交之訊息、張貼他人之親密照片等,除構成毀謗罪外,如係以他人之名義為之,亦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於民事責任上,亦須賠償高額之精神慰撫金,網友們千萬不要輕易以身試法。
發佈日期:20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