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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被誣販賣毒品 事證不足給予清白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販毒案 無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罪
 當事人吳小姐染有毒癮,在剛假釋出獄期間,被一位證人指證有販賣毒品的行為,且化名為「小雲」。事後警方又再她同樣染有毒癮的同居男友住處搜出毒品,人贓俱獲之下,依毒品妨害條例將吳小姐起訴。
 此案件由吳小姐的母親邱太太前來委任。因為吸食毒品與販賣毒品屬不同罰責,且在蒐證上只以「搜查到毒品」來認定有販賣毒品行為並不客觀,希望律師能夠為她女兒辯護,並找出其真相,為她女兒還一個清白。
 經過律師仔細核對當事人說詞、其他物證、證人的證詞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整理出以下幾點疑點:
一、證人之警訊與檢察官之訊問筆錄,均未見具結,自不得採為本案證據。惜原審決仍
  引援之前筆錄為據,實有違法不當之處。
二、證人A於原審訊問時表明警訊中陳述乃是和刑事組的人交換條件,更可證明警訊筆
  錄之不可採信,且證言多所反覆,對於被告駕駛之車輛有天差地別之證述,實難以
  認定證人曾向被告購買毒品。
三、證人B對於警訊筆錄之內容、見過「小雲」幾次、如何與「小雲」購買毒品、共向
  「小雲」買幾次、「小雲」的手機號碼均答稱「忘記了」,而且不能確認在警局指
  認之口卡照片即為在庭上之被告吳小姐。因此,其證言既然不能辨識被告,又不能
  說明被告之犯罪之重要事項,其證言之證明力自然極為脆弱。
四、證人證述之購買次數與金額恐與實際毒品交易有違;且警察在被告住處當場查獲之
  毒品數量非常稀少,顯然與一般販賣毒品之常情不符。被告卻有吸毒之不法行為,
  但吸毒不等同販毒,苟無其他積極事證,委實不應遽行論斷被告涉有販毒罪行。
五、依據檢驗之毒品及包裝袋指紋資料,除了查獲時被告於其中一小包之封口標籤簽捺
  之指紋與被告相符以外,其餘包裝袋並無任何被告之指紋,而且其中有半數以上之
  空袋僅有毒品之殘留,並非確實裝妥毒品待售,就一般生活經驗言,空袋當解釋為
  被告與男友已吸用罄毒品而遺留之空袋為合理。

 法網律師對法院提出以上疑點,事實確鑿之下,法院撤銷原判,給予吳小姐無罪。不過吳小姐因持有毒品,加上還是假釋期間,還是要為此付出部分代價,但對於她五十多歲的老母邱女來說,傷害已經減到最低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