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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V8盜攝 心肉體虐待判決離婚
案件類型 原判決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離婚裁判離婚 持續家暴陰影 離婚確定
 林小姐與黃先生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但是結婚之後,因為兩人的生活圈與興趣嗜好都不相同而經常發生爭吵。林小姐為學校老師,其朋友多為學校教師,其生活相當單純;黃先生從商,朋友多為商人或政治人物,故經常應酬至深夜才回家,喜好喝酒及打麻將,因此,彼此之間相處沒有交集,且於性生活上,黃先生根本不尊重林小姐的意願,常常以強迫的方式逼使林小姐就範,著實令林小姐感到相當害怕,所以雙方在八十九年間開始分居。
 在分居期間,雙方仍經常發生爭吵,甚至有時在林小姐回到黃先生的住處時,黃先生會在爭吵之後動手傷害林小姐,使得林小姐長期處於心理焦慮不安的情況下,因而須經常服用鎮靜劑使可入眠。
 更過分的是,在九十年間,黃先生曾兩次趁林小姐熟睡之際,脫去林小姐的衣褲,而用V8(攝影機)盜攝起來,後來被林小姐發現,終於忍受不了此長期以來的折磨,而決心想終止此段婚姻,本所律師在跟林小姐會談過後,即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向法院訴請離婚。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之情事,如已足使婚姻難以維持,即無不准依該法條第二項訴請離婚。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亦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其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O四號、二四九五號判決參照)。
 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兩人的生活習性、處世方式及房事理念不同,且黃先生於性生活上不尊重原告之意願,常以怪異行徑強迫林小姐就範,並且偷拍V8等事,對林小姐造成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再兩人分居已長達一段時間,顯示兩造顯然怠於努力及無心維護兩造之婚姻幸福和諧,其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且黃先生之種種行為,足以破壞兩者間之共同生活及難以維持兩造間之共同生活,所以法官認為已達到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故准許兩造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