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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支票遺失遭偽造 信用受損提出告訴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偽造文書受害 累犯+牽連犯,處以五年以上重刑
 吳先生在路上遺失銀行空白支票簿壹本,原本以為只是空白支票簿遺失,印鑑章還在自己手邊,應該不至於被冒用,但竟有張XX從不明人士之人收到這本支票,為了使用該支票,張XX持退伍令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身分證,因為戶政事務所當天來不及核發新的身分證,所以張XX先取得證明書,再將證明書變造為吳先生本人名義所申請,並且貼上自己照片冒充為吳先生本人,再拿證明書向銀行申請變更支票印鑑證明,
銀行以為張XX就是吳先生本人,准予變更支票印鑑,張XX取得變更印鑑後,就偽造四張面額三千元、三萬元、一萬元、七萬元支票,向王小姐等三人調現,王小姐等三人不疑有他,收了支票,直到向銀行提示卻因存款不足遭到退票,銀行通知吳先生,吳先生才知道自己支票被盜用,因為吳先生本身從事進出口貿易,嚴重影響信用以及無法作押匯手續,所以趕緊委託本所律師偵辦,請求迅速開庭處理。
 後經律師與台中市警察局查獲為張XX所為,並經當事人吳先生指證,並有張XX偽造之各項犯罪證據,為此張XX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造成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偽造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造成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罪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罪嫌,又張XX所犯上數罪間有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且前後有多次犯行,時間手法相同,均觸犯同一罪名
,為連續犯,再者張XX曾因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所以依法加重其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提起公訴。
 透過律師協助處理,銀行准起訴書撤銷當事人吳先生退票及註記記錄,還給吳先生清白信用,可以繼續生意上的經營。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