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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非親生血緣 否認親子關係
案件類型 判決原因 委任判決結果
否認親子關係 血緣不正確 認祖歸宗 親子關係不存在
 常先生是一名湖南省籍的人士,在與前妻離婚後的一個偶然機會下返鄉探親,遂與當地的一名謝小姐萌生愛意,進而步入結婚禮堂。後來常先生也把謝小姐接過來台灣同住,過了一段神仙眷侶般的生活,未料兩人因為年齡上的差距,導致觀念的不同,常常因為小事情就大吵一番,這種情況也讓兩人間的感情消失殆盡。在一次的大吵過後,謝小姐傷心欲絕的離家出走投靠同鄉的朋友陳小姐,由於陳小姐生活幸福,如此的幸福也
讓謝小姐欽羨不已,但是回頭看自己的處境,真是不堪回首,在這種心態之下謝小姐經由陳小姐的介紹,認識了一位邱先生,由於謝小姐心情一直低落、鬱鬱寡歡,邱先生遂常常邀請謝小姐外出同遊,兩人之間的親近也使得情愫產生變化,兩人進而開始做近一步的交往,雖然邱先生知悉謝小姐為有夫之婦,但是在情不自禁的情況下仍然跟謝小姐發生肌膚之親,謝小姐也因此受胎懷孕常○○。
 後來謝小姐因為受到常先生的要求,復又返家同住,並且在常先生的陪伴下生下常○
○。謝小姐與常先生感情不睦非一朝一夕所造成,兩人在常○○出生後不久即走上離婚一途,常○○也因此改姓為謝○○。邱先生在得知謝小姐已恢復單身後,便想將謝○○的生父改為自己,透過律師的解說法律關係,兩人方了解到需要先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後
,再由邱先生以生父的身份提出認領,邱先生才可以將謝○○的生父改為自己。多次與謝小姐協商後,兩人決定依據律師的建議,請律師協助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
 由於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在婚姻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名子女是由妻分娩為前提;如該名子女非妻所生,自不受婚生子女之推定。因此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即係以否認之訴,否認該由妻所生之子女為夫之婚生子女。但是對於婚生子女之認定,在夫妻之一方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最高法院則有判例顯示,無論何人皆不可為反於婚生推定之主張
,其主要係在保護子女身分關係之穩定。
 經由律師的協助之下,謝小姐於法定期間一年之內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並且透過醫學鑑定DNA報告書,證實常先生與謝○○間彼此血緣標誌不合,應不具親子關係。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此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胎期間」,因此法官認為謝○○之受胎期間,既在常先生與謝小姐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謝○○為常先生與謝小姐之婚生子女,然而謝○○既非為謝小姐自常先生受胎所生,此於醫學鑑定DNA報告書即可明鑑,法官則採用律師所提之見解,確定謝○○非為常先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邱先生則於得知該判決結果後,則可以認領的方式,確認自己為謝○○生父之身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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