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