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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子女之訴
 關於子女之出生,若是在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則認定為婚生子女。但是若因為配偶之一方外遇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所生之子女,原則上仍然視為婚生子女,並無法推翻子女的身分關係。  以實際例子來說,大雄與宜靜結婚,但宜靜卻意外認識了王聰明,宜靜與外遇對象王聰明產生了情愫,發生了親密關係,也因此懷孕。而大雄因為腦筋不靈光,在宜靜生下這個「外遇胎」之後才知道不是自己的孩子,但因宜靜與大雄仍然是夫妻關係,這名「外遇胎」在名義上依然是大雄的孩子。此時大雄或宜靜想要不承認此孩子為自己的孩子,則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確認這個孩子並非為大雄的孩子。  為了遏止無法推翻婚生子女的身分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等規定可讓夫、妻或是繼承權受到侵害的人,對於受民法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婚生之妻所生子女,不承認有父子關係時,所提起育推翻婚生推定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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