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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判決離婚 擺脫家庭暴力威脅
案件類型 原判決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離婚裁判離婚 持續家暴陰影 離婚確定
 施小姐是一名年輕清秀的媽媽,在四年前與先生結婚,婚後不久就發現先生的脾氣陰晴不定,有時候兩人有口角,先生便會拉扯她的頭髮、推擠她,婚後一段時間,兩人的女兒出生了
,但是先生卻開始不回家,與女網友過從甚密,讓照顧年幼女兒的施小姐心力交瘁,夫妻之間更是常常爭吵,幾次嚴重爭吵時,施小姐都遭到先生壓制在地上毆打,造成多處受傷,甚至先生拿菜刀揮舞恐嚇她。
 施小姐長期遭受到不堪負荷家庭暴力的壓力,因而求助於法律的協助,與律師詳談過所有的狀況過後,律師建議施小姐聲請保護令,因為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行審理程序,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由施小姐提供之戶籍謄本、先生語帶恐嚇之簡訊數則、診斷書、醫院急診病例及急診護理紀錄、照片為證,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雖然施小姐的先生否認毆打施小姐的情事,但經過法官詢問證人及查驗相關證據後,認定兩造卻曾發生口角及肢體上之嚴重衝突,先生所稱僅推擠施小姐一下而已,顯然避重就輕之詞,要難採信,基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乃為避免暴力陰影存在於家庭成員,危害家庭和諧圓滿之目的,依前開證據標準,施小姐的先生有對施小姐身體上實施不法目的,保護令應予核發。
 保護令核發後,施小姐終於不必再日夜恐懼遭受到先生的暴力對待,搬出了那個充滿痛苦回憶的房子,走向人生的新階段,施小姐也準備向先生正式提出離婚訴訟,除了保護自己及孩子,也可以重新追求人生的幸福。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