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馬上酒店無法可管?〈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台中市有位黃姓民眾養了一匹馬,閒來無事就騎著牠逛大街,鬧區出現這副難得的景象,騎士全副武裝騎著駿馬在街頭奔馳,引起路人好奇圍觀,準備過馬路的自小客車看到牠也要讓路,連員警都禮讓三分。
小朋友看到馬興奮地圍觀,別看馬兒跑起來很神勇,其實牠已經有16歲,相當於人類的70歲,黃先生平常利用傍晚出來溜馬,增加馬兒的壽命,都市養馬不容易,因為空間不夠大,為了讓馬兒有更多時間活動,黃先生透露,他曾經半夜騎著馬上酒店。
別人開賓士上酒店,我騎馬去喝酒,這款行情沒人有,不過,酒後騎馬會不會被開酒駕罰單,警察無奈回答:「無法可管」。
法律教室:
看到這樣的事情真實發生,不僅讓人莞爾一笑,也讓人佩服這位先生的創意,騎著馬兒上大街,有趣歸有趣,但是喝酒之後騎馬上街,是否會造成馬路上安全問題?是否可以法律來規範其行為?依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看來,確實無法可管。
因為依我國[$300190$]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醉態駕駛罪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條文中的「動力交通工具」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故不包括腳踏車、亦不包括傳統的牛車、馬車,因此黃先生就算喝醉酒騎馬上街,也無法以法律來規範,相關立法單位可以好好思考一下,該怎麼修正法律來約束異想天開又創意十足的民眾。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