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須辦理交代,試問應交代之事項為何?
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交代:
(1)將平時經管之圖章、憑證、帳簿、報表、文件檔案、財物、資料儲存媒體、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及經辦未結案件編製目錄,列入移交清冊。
(2)使用中之帳簿應由前任蓋章於任內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並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終結。
(3)由商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負責監交。
(4)後任接收時,應會同前任及監交人員依據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於移交清冊內蓋章。
(5)移交清冊應具備三份,於交接完畢後,由前後任及商業各存乙份。〔經濟部87.4.22經(87)商字第87208240號函〕
發佈日期:200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