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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賠償】工作契約二年 落跑得賠鉅款
案件類型 原可能損失範圍 委任判決結果
損害賠償 員工培訓成本損失 獲台幣49500元賠償金
 當事人○○公司與所屬員工白小姐簽訂『主管培訓計畫書』
,其中定有最低服務年限暨違約金條款(下稱系爭條款):
「最低服務年限二年,期間除身體因素(經醫師證明無法繼續工作)外,非經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辭呈,違者須賠償二個月薪水,如有損及公司利益並應賠償所受損害」。嗣後白小姐以母親開刀須在旁照料為由,提出辭呈未獲同意,隨即改以請休長假方式隨侍病榻。豈料白小姐竟擅離職守,未完
成離職手續,即另謀出處上班,甚至造成○○公司倉儲管理失誤,經例行盤點後,發現庫存物件有短損情事。為此,○○公司尋求律師協助,律師深知本案勝訴關鍵乃在爭論『培訓計畫落實與否?』,透過訴訟技巧為○○公司爭取應有權益。
※勝訴關鍵
一、○○公司確實依照『主管培訓計畫書』實施培訓課程,並給予一定之獎勵金:
   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現今司法實務多傾向承認其存在價值,惟該條款往往涉及
  限制勞工轉職自由,故如何兼顧勞資權益即為司法審查重點。查雇主之所以與員工
  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其目的係為控制企業訓練成本,避免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員
  工卻未獲預期之利益,是以系爭條款之解釋原則應扣緊契約目的而嚴格審查其效力
  。因此,若企業未支出龐大成本培訓員工;或未出資訓練員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
  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則司法實務將認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無效。本案勝訴關鍵
  即在認定:○○公司是否確實花費成本為白小姐實施培訓計畫。律師透過訴訟技巧
  讓法官採信○○公司培訓計畫確實每月固定實施,指導白小姐行銷與管理技巧,並
  設有月績獎勵機制。
二、白小姐必須為倉儲管理失誤,庫存物件盤點短損情事,負起賠償之責:
   查○○公司人事管理手則第十條規定:盤點損失賠償時,扣款方式依照員購方式
  辦理。白小姐擔任專櫃店長職務,本應理專櫃一切事務,包含店內庫存物品之保管
  與照料,倘有遺失並須負起賠償之責。本件爭議圍繞在:盤點制度不健全、盤損件
  數與數額不易認定、盤點損失應歸何人負責等訴訟主張,就此部分法律爭議不大,
  主要涉及事實真相之釐清。關於盤點之帳表基準,法官採納○○公司主張,以電腦
  資料為正確基礎,認定帳料不符部分,應由白小姐等四人ㄧ同賠償損失。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