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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
 近來一則「一碗陽春麵,勇敢面對癌末的一家人」的故事感動了許多人,引起許多民眾熱心的迴響,紛紛慷慨解囊捐款幫助他們,但是這個遭受病痛和貧窮的家庭,卻拒絕大家的捐款,並淡淡地說了一句:「請大家記得我們的勇氣便足夠!」,相反的,我們看到更多的新聞,是每天都有人自殺結束生命,讓人難過的是許多甚至是一家大小共同赴死,原因不外家庭遭受債務問題或個人遭遇感情、失業問題等等…
 有人可能認為自殺是個人的事,國家法律管不著。的確,我國刑法並沒有處罰自殺的規定,原因在於:刑法的處罰,最重莫過於死,自殺者既不怕死,那刑法的處罰就對自殺的人沒有處罰的效用。如果自殺者自殺成功,人既已死,也就無從處罰起,所以實際能處罰的,就是自殺未成功的人,但是這樣無異變相要自殺者一定要自殺成功,反而達不到遏止自殺行為的目的,不過上述情況是指個人獨力的自殺行為而言。
 就幫助他人自殺或共謀自殺的情況來說,可能就沒有這麼單純,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所謂加工自殺罪的規定。
 我們常常聽到情侶相約自殺殉情,或久病厭世之親人要求親友幫助自己一死了之的消息,而幫想要自殺的人準備工具甚至受自殺者的請託而將他殺死,也是時有所聞;這裏提到的幫助親友一死了之或為自殺者準備工具的人,就可能觸犯了前面的刑責。一般人會誤以為只要得到自殺者的同意,就不會觸犯法律,卻不知道這樣幫助自殺的行為,仍然違反刑法尊重生命之目的,甚至和一般的殺人行為相比,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一樣的,只不過是得到死者的同意,法律上才課以較輕的刑罰,更何況,有沒有得到死者的同意還不知道呢!
 存活的人,只要能證明有幫助已死之人自殺的事實,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加工自殺罪,雖然上述法條第三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但是有沒有和死者約定同死,是法官認定的問題,並不等於殉情就一定不會觸犯刑法。
 其實,生命中難免會遭遇到難關,人們在當下那個時刻都以為沒辦法解決,古人曾經說過「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每個人都應該多看事情的光明面,只要活著,就有無窮的希望,人生,只要嘴角上揚就能得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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