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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獅子大開口 藉故剋扣工程款
案件類型 原違約金額 委任結果
減少違約金 新台幣200萬元 新台幣86萬5千元
 △△縣政府以「△△縣◇◇鄉及□□鄉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辦理公開招標採購,由當事人○○公司得標,得標金額新台幣(以下同)500萬元整,合約內容為○○公司應完成◇◇鄉及□□鄉二地之土地測量。當事人於得標後,一切皆按照契約內容履約。然△△縣政府於11月9日及11月29日分別發函要求檢送◇◇鄉部分及□□鄉部分之書圖成果,惟當事人並未及時收悉,故未立刻函送書圖成果。嗣
後再接獲△△縣政府發函通知業已逾時,當事人乃將成果資料迅予補送。不料,△△縣政府仍以當事人未依契約內容履約,遲延80日(◇◇鄉部分49日、□□鄉部分31日)函送書圖成果為由,將尾款200萬元作為違約金,拒絕支付予當事人。當事人甚感不服,求教於律師。
※勝訴關鍵
(一)遲延日數計算基礎
 △△縣政府計算遲延日數係以◇◇鄉部分遲延49日加上□□鄉部分遲延31日,而
得出共計80日之遲延天數。惟本件招標案內容雖有二處工程地,但在辦理公開招標時
,係以「△△縣◇◇鄉及□□鄉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一案辦理招標
。且△△縣政府兩次發函要求檢送二地書圖成果,於第二次發函後之期間,二地書圖成
果函送義務之遲延期間即有所重疊。△△縣政府將一案招標案件,履約內容卻重複計算
遲延期日。對此,於認定事實部份,即顯有違誤。
(二)違約金法定上限
 雙方系爭工程合約書並未規定逾期罰金之上限,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
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及採購契約要項第45條第
2項規定:「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釋皆表示合約未註明計罰上限者,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應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
限。本件原本違約金為200萬元,遭△△縣政府片面剋扣之違約金高達合約書總價之
百分之四十,顯然過高而有失公平。
 本件在律師認真尋求法源依據下,調解委員採納本事務所見解,為當事人順利爭取回
113萬5千元。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