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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人落跑 貨款和解收場
案件類型 原違約金額 委任結果
給付價金 新台幣3,682,178元 當事人債權最大滿足
 當事人吳小姐經營模型玩具批發,其與曾先生所經營的商店間有多筆買賣往來紀錄。初時,曾先生繳款一切正常,然對於近來幾筆鉅額貨款,漸漸開始有欠繳的跡象。吳小姐驚覺到事有奚竅,前去曾先生的商店瞭解現況。發現曾先生將其從吳小姐處的大量進貨,迅速轉賣求現,而曾先生人也不知去向。吳小姐苦無對策,前來求助律師。
※勝訴關鍵
(一)冤有頭,債有主,找出債務人。
 本件案例是社會上常見的買賣爭議。買受人先以小筆買進,並且正常繳款,取得出賣
人之信任。之後再一次或多次大筆叫貨,等貨物到手,便立刻轉賣求現。等到出賣人發
現支票跳票,或是拿不到貨款時,買受人早就跑不見人影。
 此時,最重要的是找出債務人在哪裡?及其財產有哪些?在哪裡?這種尋人任務對於
沒有公權力的平民百姓來講,是件超級任務。債務人可能早就不在原住、居所;電話不
是不接,就是變成空號。尋求法律途徑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合法、有效方式。提起民事訴
後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調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作為送達的處所。若符合刑法規定,可
以以「詐欺」罪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檢警的力量揪出債務人。惟此非萬靈丹,當事
人須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來判斷應採取何種手段。若濫行告訴,可能吃上誣告罪官司。
(二)為滿足當事人利益盡最大努力
 打官司是一種解決爭端的途徑,但條條大陸通羅馬,進入法院不一定對當事人最有利
。當事人不僅要支付律師費用、裁判費用,更要耗費許多時間心力,快則半年,長可達
十多年的訴訟過程。所以一位好的律師應該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考量採取最佳的解決爭
端策略。本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曾先生明知自己沒有支付能力,卻大量向吳小
姐進貨,之後又逃避不繳清貨款,具有詐欺罪嫌而提起公訴。此時,當事人可以採取的
方式有於刑事程序中附帶請求民事賠償,或是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律師認為庭外和
解才是使當事人最快取回貨款的方式。因為進入訴訟期間難保債務人不會趁機脫產,縱
使請求法院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也必須等到勝訴後才能拿到錢。再者,刑事勝訴也只是
贏得一個”奇檬仔”而已,對於收回貨款不見得有實質上的幫助。
 基於上訴考量,律師協助吳小姐與曾先生達成和解,先拿回一部分現金,其餘貨款考
量曾先生經濟能力以分期攤還方式圓滿解決此一糾紛。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