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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張貼交易糾紛 吃上妨害信用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妨害信用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羅先生因業務需要,斥資三百萬元向花影公司購入大頭貼之照相設備一套,惟因機器設備有瑕疵,羅先生遂拒絕給付尾款,並上網張貼「花影公司出售之機器品質不佳,屢經調整及改善仍無法除去該瑕疵」、「花影公司之人員復揚言將對其提起訴訟」、「請大家共同拒買花影公司產品」等語,花影公司認公司信用受損,遂依法對羅先生提出妨害信用告訴。
※本案爭議點
(一)羅先生上網張貼之言論,究竟是否構成妨害信用罪?按刑法第313條規定:「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為其
   構成要件,而所謂「散布流言」即將無稽之言,廣為散布俾眾週知之意,是妨害
   信用罪係以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始克相當。
(二)又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形成公意,並促進各種合理的政
   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職司犯罪追訴審判之國家刑事司法系統,自有義務斟酌行為
   對法人信用法益所造成之侵害與行為人受憲法言論自由權所保障間之衡平關係,
   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務必謹慎從事,避免因不當之刑事制裁而侵害行為人
   受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權利;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九號等相關
   解釋所揭示之「真實惡意原則」,如行為人已踐行合理查證,確信所為之言論為
   真實並非捏造,綜所為言論有欠妥當或事後得知與真相有所差異,仍應認為並非
   惡意言論,尚難成立妨害信用之罪
(三)本案羅先生固坦承上網張貼前揭言論,惟其言論均與事實相符,該照相設備所沖
   洗之相片確有諸多瑕疵,該設備經鑑定結果亦認品質不佳,堪認羅先生已踐行相
   關合理查證,確信所為之言論為真實並非捏造,據上述說明,其所為之言論既本
   於主觀上之確信,非屬捏造事實之惡意言論,自不足成立妨害信用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