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死亡
保險中,父母常以子女為受益人,不過如果在父母雙亡、留下稚子的情況下,雖然年幼的小孩是保險金受益人也會取得該筆保險金,但在小孩成年前,財產是由法定監護人管理,因此,也發生了許多監護人侵吞保險金的案例。
所謂「保險金信託」,就是保戶生前與受託人(如銀行)簽訂信託
契約,在日後保戶不幸身故時,保險公司就會將保險金給付予受託人,受託人則會依信託契約所約定之方式來運用保險金,例如按月給付定額生活費予小孩等方式。
那由銀行等受託人來管理保險金,與由一般親友來管理保險金比較上有何優點呢?
一、銀行等受託人,如依信託業法等法律而設立,其資產數十億元、達一定之信用評等、且內部控管較嚴格,不會有
破產風險。
二、不論是一般民事受託人或商事受託人,皆有善良管理人義務、忠實義務等義務,很難會發生受託人侵吞保險金的事情。
保險金信託究竟能為保戶帶來什麼好處呢?舉例而言,若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或未成年者,我們擔心其領到一筆保險受益金後可能無法運用管理,甚或遭人濫用、被人拐騙,不妨利用保險金信託,即委託受託人以其專業管理信託財產(即保險受益金),並可於信託契約上指定受託人須定期自信託財產中支付受益人生活費或其他開銷。如此一來,可充分達成造照顧受益人生活的目的。目前保險金信託因為作業較繁複,所以一般人較不熟悉,不過卻真是一個可以安心照顧遺孤的好方式。
根據目前法令,保險金給付不需課稅,因此,父母買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子女,父母一旦過世,子女領到保險金,不需繳交任何稅負。不過,如果父母將保險金交付信託後,受益人是子女,這就算是他益信託,必須要扣贈與稅。所謂他益信託,係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後,受益者不是自己,可能是親人或第三人;而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然而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何時應課徵贈與稅、何時免徵贈與稅,茲分述如下:
【A】需課徵贈與稅的幾種情形(遺贈稅法增修條文五條之一):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
贈與稅。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2)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的部分,適用第一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3)該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當委託人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共執行之一者,則改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不需課徵贈與稅的幾種情形(遺贈稅法增修條文五條之二):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C】不計入贈與總額: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依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增修條文二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