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不動產 >土地代書 >每月新知
印鑑證明制度
  從日據時代實施至今的印鑑證明制度,長久以來都由戶政機關負責,內政部原本決定從92年1月1日起正式廢止,民眾可改委託地政士代理申辦。但發現,地政士人數嚴重不足,為免新制對民眾習慣衝擊過大,內政部長余政憲昨日緊急決定延後半年,至明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廢止印鑑證明制度。   為達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原訂於92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不再受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未來辦理土地登記業務,大致可有以下方式辦理: 1、可由當事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 2、依據地政士法規定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經其簽證代理申辦 3、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 4、直接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之契約書、委託書、協議書、同意書等文件委託他人代辦。   新制實施後,平均每年超過兩百萬件印鑑證明申請案將因此取消,以達到政府簡政便民的目標。由於各縣市平均三、四個鄉鎮才設有一家地政事務所,為達便民目標,內政部長余政憲已指示民政司與戶政司,協調各地政事務所在全省三百零九個鄉鎮市公所設置專人服務民眾。不過由於國內取得合法簽證資格的地政士僅有一百零三人,而且多數集中在北部地區,內政部顧慮一旦取消印鑑證明後,將造成民眾辦理相關地政業務時,不易尋得代辦管道,因此緊急決定自92年元月起給予半年的緩衝期。   92年1月1日起至92年6月30日止,採「雙軌併行制」,即民眾仍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但內政部將加強宣導,並鼓勵地政士向內政部申請簽證資格。 源自:中時電子報9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