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兩性交往與婚姻問題 >分居
和對象分居多年 關係形同虛設 可否當作判決離婚的理由?

  戴先生和戴太太協議分居已經三年了,戴先生想兩人早就不住在一起了,戴先生可以用「分居」當理由請求離婚嗎?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一個分居制度,就外國的立法來參考,依德國法規定,夫妻分居已滿五年時,無論對分居有無過失,任何一方得對他方提出離婚之請求;否則夫妻須破鏡重圓,履行同居之義務(德國民法第一五八六條第二項)。依瑞士法,配偶之一方有離婚之原因者,他方得請求離婚或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三條),離婚原因經證明者,法院應宣告離婚或分別。惟僅訴請分居者,不得宣告離婚。訴請離婚者,僅於配偶雙方有重行和好之希望時,始得判令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六條)。此時法院得宣告一年至三年之別居期間,亦得以不定期宣告分居。於分居期間屆滿後,分居即終了,如仍未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未定期間之分居宣告,已持續三年而仍未重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或廢止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七條、第一四八條)。至於我國及日本都沒有這種規定,所以戴先生不能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戴先生及戴太太在分居期間經過後,夫妻理應履行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仍拒絕同居的話,將會構成同居義務的不履行,此時另一方可據以為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若雙方皆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則建議夫妻雙方可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