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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契約有所謂的「永久分居」嗎?是否有其效力?

  阿貴現年五十,十八歲就結了婚,現在則是連孫子都有了,不過阿貴的人生還真是坎坷,他老婆在生完老三後就跟人跑了,阿貴一個大男人獨立扶養三個孩子長大,最近阿貴的老婆出現了,帶著懺悔的心來找阿貴,想要探視兒孫,阿貴心想自己已近耳順之年,對人生應平心看待,但堅持了三十多年的婚姻不想留下離婚記錄,而阿貴的老婆也知道自己不對,只求在有生之年能看看孫子們,於是兩人決定寫分居協議,時間為永久。
  給親愛的阿貴,你的豁達大度真是令人欽佩,不過即便如此,夫妻間同居義務仍不失為婚姻的本質,也就是說,你們不能約定永久分居,因為這種約定違反婚姻的根本性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還是不建議做這麼長時間的約定,這樣會導致分居契約無效。同時也提醒其他想分居的夫妻們,若夫妻間作分居協議,最好還是要作期間的約定,而且期間不宜過長。
  舉個例子來說,倘若五年後阿貴改變心意,希望他老婆回來居住,但老婆以契約上「永久」來當作理由不願回去居住,最後雙方了法庭,「永久」這兩個字是不大會被法官採用的,也因為「永久」無效,對於「遵守契約」的一方來說,權益也將大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