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死灰復燃,業者小心觸法〈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警政署表示,專案查緝目標有三,第一,以報章媒體為媒介從事高利貸放案件;二,當舖業、債務催收公司等行業,以合法掩護非法,暗營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案件;三,惡性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地下錢莊組織犯罪案件。
警政署表示,後續已要求各警察機關持續查緝地下錢莊及不法債務催收公司暴力討債,加強暴力催債等行為調查蒐證,針對黑幫犯罪組織進行提報檢肅,並不定期全國掃蕩行動,防制死灰復燃。
警方並呼籲,請被害人勇於報案並提出具體事證。據瞭解,針對銀行業者積極進行雙卡協商,急需現金的民眾,又回流至當鋪或地下錢莊,據估計地下錢莊業績大幅成長,只是因警方全力掃蕩,致業者不敢太過明目張膽暴力逼債。
地下錢莊放款利息相當高,警方於偵辦案件中,發見有借款利息高達每月六十分行情,以每借新台幣一萬元為例,以十天為一期計算,一期要還二千元,等於一個月的利息就要六千元。
法律教室:
一般地下錢莊或當鋪,常因借錢給急需用錢的民眾,而可能觸犯下列刑事責任:
[$300374$]刑法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民眾常因向地下錢莊或當鋪借款後無力償還,造成不法地下錢莊或當鋪於追討債權不成之後,為避免地下錢莊或當鋪業者本身的損失,逕行將此債權債務關係轉賣給暴力討債公司,而可能使業者本身觸犯下列刑事責任:
其一,[$300323$]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二,[$300325$]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者,[$300326$]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不論非法經營的地下錢莊或當鋪,都不應僅思考自身之利息收入,需有更深入評估客戶信用的方法,才是不賠本又不賠利的基本原則。
發佈日期:2007-11-14